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
財團法人法第52條規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是無給職的。然而,董事長可以是專職的,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的給與。這表示董事長可以是有薪水的,但不能有其他退休金或類似的給付。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只從該財團法人領取薪水,而沒有其他形式的退休金或類似給付,則符合財團法人法第52條的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既屬公益性質,爰於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惟兼職費非為提供勞務之對價,仍得在合理額度內支領,並應適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另考量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及尋覓人才之需要,如董事長係專職投入,策劃及推動各項業務,而不得支領任何酬勞時,恐有違常理,然如另已按月領有報酬而基本生活無虞之董事長,得自財團法人處再支領薪資,則不無雙重受薪之嫌,爰於但書規定董事長得支領薪資之要件為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既屬公益性質,爰於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惟兼職費非為提供勞務之對價,仍得在合理額度內支領,並應適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另考量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及尋覓人才之需要,如董事長係專職投入,策劃及推動各項業務,而不得支領任何酬勞時,恐有違常理,然如另已按月領有報酬而基本生活無虞之董事長,得自財團法人處再支領薪資,則不無雙重受薪之嫌,爰於但書規定董事長得支領薪資之要件為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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