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法第53條的規定可知: 1. 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的兼職費以及董事長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支給基準,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如果支給基準有變更,也需要同樣的程序。 2. 主管機關在審查薪資支給基準的訂定或變更時,應該考慮到該財團法人的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以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 為了進一步說明財團法人法第53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參考法務部98年3月27日的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這封函件提到,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在訂定或變更董事、監察人兼職費及從業人員薪資支給基準時,應該考慮到相關因素,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同時,主管機關在審查這些基準時,應該綜合考慮財團法人的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以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狀況。 此外,根據教育部於96年12月28日修正的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主管機關在審查薪資支給基準時應該考慮到財團法人的性質、規模、獲利狀況、人員專業性和責任輕重等因素。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財團法人法第53條的目的是規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支給基準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在審查基準時應綜合考慮財團法人的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以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狀況。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案件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成為酬庸之職位,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從業人員之薪資,宜有合理支給基準,爰第一項明定授權由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又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係兼任性質,所稱「兼職費」,指其因兼任該職務所得支領之酬勞,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時,應審酌之因素。
一、為避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成為酬庸之職位,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從業人員之薪資,宜有合理支給基準,爰第一項明定授權由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又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係兼任性質,所稱「兼職費」,指其因兼任該職務所得支領之酬勞,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時,應審酌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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