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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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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財團法人,其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率,應各依每次改選時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其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且其人數各不得少於一人。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亦同。
  2. 2.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清查前項財團法人財產狀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64條的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了政府機關(構)職派或同意的董事、監察人人數應佔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的比率,並且要依每次改選時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如果不能整數,則按四捨五入計算。其中董事會有常務董事的財團法人也是同樣適用這條規定。 2. 主管機關應在財團法人法實施後的三個月內,清查上述財團法人的財產狀況。 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設立及管理之基本資料說明文件,第5頁第4條,經濟部企業司,2017年。

立法沿革 1

(1070627 制定)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財團法人,其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率,應各依每次改選時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且其人數各不得少於一人。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亦同。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清查前項財團法人財產狀況。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1070627 制定)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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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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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第 64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財團法人,其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法第 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