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財團法人,其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率,應各依每次改選時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且其人數各不得少於一人。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亦同。
-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清查前項財團法人財產狀況。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財團法人法 第6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