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66條,如果一個財團法人沒有合理的理由停止業務活動並持續達到兩年,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不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例子可能是一個財團法人因為財務困難而無法持續經營業務,主管機關根據該法條要求其進行改善,但是在期限屆滿後財團法人仍無法改善,主管機關便決定廢止其許可。
財團法人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登記後,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一定期間,將無以實現捐助目的,爰賦予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及對於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之權限,以督促其積極辦理業務。
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登記後,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一定期間,將無以實現捐助目的,爰賦予主管機關得命其改善,及對於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之權限,以督促其積極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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