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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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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前三年度受捐贈之財產、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總額,其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總額,應達百分之六十,始得將設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
  2. 2.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 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審認基於執行特定政策目的而有將財產列入基金之必要。 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民法及本法以外之法律、法規命令設置,賦予執行特定任務,並規定以特定財源為其運作經費,且經主管機關審認基於執行特定任務目的而有將財產列入基金之必要。
  3. 3.第一項各項收入之總額,得參酌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核定之數額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5條的規定,針對財團法人前三年度受捐贈之財產、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總額,需達到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總額的百分之六十,才能將設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然而,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則不適用上述規定:一、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為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為執行特定政策目的而必要時;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根據特定法律、法規命令設置,並經主管機關審認必要時。關於第一項各項收入之總額的認定,可以參考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核定的數額。根據上述解釋,我個人認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在取得基金時,必須有足夠的業務項目支出,並根據特定情形來定義是否適用該法規。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民法法規
  • 法規命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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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5 條規定:「財團法人前三年度受捐贈之財產、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總額,其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總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