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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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5條的規定,針對財團法人前三年度受捐贈之財產、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總額,需達到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總額的百分之六十,才能將設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然而,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則不適用上述規定:一、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為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為執行特定政策目的而必要時;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根據特定法律、法規命令設置,並經主管機關審認必要時。關於第一項各項收入之總額的認定,可以參考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核定的數額。根據上述解釋,我個人認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在取得基金時,必須有足夠的業務項目支出,並根據特定情形來定義是否適用該法規。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民法法規
- 法規命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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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