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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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討論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5條時,根據第1項規定,當原主管機關收到改隸申請後,必須在45天內表示是否同意改隸,如果在截止日期前未表示意見,則視為同意改隸。在第2項中,要求原主管機關在請擬改隸主管機關是否同意時,同時敘明對該財團法人的監督管理情形,並附上相關文件。最後,根據第3項規定,如果擬改隸的主管機關不同意改隸,原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改隸。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根據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這是對財團法人進行主管機關變更的規定。這是一個程序性的法規,旨在確定在財團法人許可時,主管機關的責任和程序。具體案例並未提供,但這些規定確保了對財團法人監督管理的一致性和適當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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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