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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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6條,原主管機關應該在受理財團法人改隸的申請後六十日內作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可以延長30天,但只能延長一次。如果改隸申請被核准,原主管機關應該發給許可文件,並通知改隸後的主管機關。財團法人因為改隸而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話,應該在收到許可文件後的十五天內向法院申請變更登記,並在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的十五天內,將證書影本送往原主管機關和改隸後的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第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140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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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