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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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合併:二以上之財團法人合為一財團法人。 二、消滅法人:因合併而消滅之財團法人。 三、存續法人:因合併而存續之財團法人。 四、新設法人:因合併而使原財團法人全部消滅,另設立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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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合併辦法第2條的定義: 一、合併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財團法人合併為一個財團法人。 二、消滅法人是指因合併而使原本的財團法人完全消滅。 三、存續法人是指因合併而繼續存在的財團法人。 四、新設法人是指因合併而使原本的財團法人全部消滅,並另行設立的新的財團法人。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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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