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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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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或地方性財團
法人
與其他全國性財團法人合併,除有正當理由外,其存續或新設法人應為全國性財團法人。
二以上地方性財團法人合併後,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跨數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應合併成為全國性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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