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之基金總額,須達其合併前各法人基金之合計總額以上。 二、基金總額須符合擬合併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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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申請合併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之基金總額,須達其合併前各法人基金之合計總額以上。 二、基金總額須符合擬合併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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