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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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问题所提供的法规信息,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21 條是指在办理具保责付手续时,负责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卡阻,延迟,索要好处或接受礼物,将被告带到其他地方办理与提供保证无关的事务。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理。根据该條款的规定,负责办理具保负责付手续的人员必须遵守工作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进行非法行为或接受贿赂。以下是与该條款可能相关的一个例子: 例如,如果在办理具保责付手续时,负责人员索要了被告的财物或接受了贿赂,这是违反第 21 條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该條款规定违反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追究。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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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