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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奉派辦理具保責付手續之人員,不得藉故刁難、拖延、需索,或接受招待、餽贈,或將被告帶至其他處所辦理與覓保,責付無關之事件,違者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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