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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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第 20 條規定,當被告無法找到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法警室應立即依照所經過的情形,以書面報告檢察官核辦。根據這項規定,當被告無法找到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法警室必須將所經過的情形以書面形式報告檢察官,檢察官則可進行審核辦理。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三、第二百十九條之四之裁判書或判決書,其中提及了具保責付辦法的相關條文。這項規定的一個範例可以是被告在法庭上聲請具保時,無法找到相關的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法警室根據所經過的情形為被告提供一份書面報告,詳述被告未能找到具保人或受責付人的狀況。檢察官根據這份報告進行審核,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的辦理。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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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