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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7指揮、命令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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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推事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7條規定了檢察官或推事在需要協助或發出指揮命令時的方法。他們可以以書面方式或口頭方式發出指揮證,並且在必要時也可以透過電話進行指揮命令。 根據台灣司法院的判例,這個條文的具體適用方式可以有多種情況。例如,如果檢察官需要協助執行搜索或拘捕,他們可以以書面方式向相關的司法警察發出指令,指示他們執行相應的行動。又或者,如果檢察官需要迅速進行協助或指揮,可能會直接透過電話向司法警察發出指示,以便可以立即執行相關的任務。無論是以何種方式進行,檢察官或推事向司法警察發出的指揮命令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在執行過程中需遵守相關的程序和權限。

立法沿革 1

(0340315 制定)

檢察官、推事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

  • 推事名詞
(0340315 制定)

檢察官、推事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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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 7 條規定:「檢察官、推事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