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7 條(指揮、命令之方法)
快速跳轉
檢察官、推事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7條規定了檢察官或推事在需要協助或發出指揮命令時的方法。他們可以以書面方式或口頭方式發出指揮證,並且在必要時也可以透過電話進行指揮命令。 根據台灣司法院的判例,這個條文的具體適用方式可以有多種情況。例如,如果檢察官需要協助執行搜索或拘捕,他們可以以書面方式向相關的司法警察發出指令,指示他們執行相應的行動。又或者,如果檢察官需要迅速進行協助或指揮,可能會直接透過電話向司法警察發出指示,以便可以立即執行相關的任務。無論是以何種方式進行,檢察官或推事向司法警察發出的指揮命令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在執行過程中需遵守相關的程序和權限。
立法沿革 1 版
(0340315 制定)
檢察官、推事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
- 推事名詞
(0340315 制定)
檢察官、推事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得以書面或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行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