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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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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證損壞不堪使用者,得附繳原證,聲請更換。 指揮證遺失者,應即登報聲明,並陳報所在機關備案,聲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第 5 條,如果指揮證損壞不堪使用,持證人可以附上原證,申請更換新的指揮證。如果指揮證遺失,持證人應立即登報聲明並向所在機關備案,然後再聲請補發指揮證。 參考資料: - 司法警察組織編制規則第 13 條「司法警察證之發給及管理」 -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登報之內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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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第 5 條規定:「指揮證損壞不堪使用者,得附繳原證,聲請更換。 指揮證遺失者,應即登報聲明,並陳報所在機關備案,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