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指揮證損壞不堪使用者,得附繳原證,聲請更換。 指揮證遺失者,應即登報聲明,並陳報所在機關備案,聲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第 5 條,如果指揮證損壞不堪使用,持證人可以附上原證,申請更換新的指揮證。如果指揮證遺失,持證人應立即登報聲明並向所在機關備案,然後再聲請補發指揮證。 參考資料: - 司法警察組織編制規則第 13 條「司法警察證之發給及管理」 -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登報之內容及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