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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11.04

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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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證由行政院預印空白,編號,發交法務部轉發應用。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及高等法院檢察處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處檢察官指揮證,由法務部填寫轉發,並列冊登記備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辦理刑事案件推事指揮證,由法務部預送司法院秘書長填寫轉發,並列冊送法務部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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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證損壞不堪使用者,得附繳原證,聲請更換。 指揮證遺失者,應即登報聲明,並陳報所在機關備案,聲請補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11.0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