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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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證由行政院預印空白,編號,發交法務部轉發應用。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及高等法院檢察處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處檢察官指揮證,由法務部填寫轉發,並列冊登記備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辦理刑事案件之推事指揮證,由法務部預送司法院秘書長填寫轉發,並列冊送法務部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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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第2條規定了指揮證的發放程序和登記備查的程序。該條款指出指揮證由行政院預印空白,編號,發交法務部轉發應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及高等法院檢察處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處檢察官的指揮證,由法務部填寫轉發,並列冊登記備查。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辦理刑事案件的推事指揮證,則由法務部預送司法院秘書長填寫轉發,並列冊送法務部登記備查。 根據我所使用的資料,許多該條款的細節並未提到,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刑事案件名詞
- 推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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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