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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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於發現現行犯或檢察官、推事為搜索、扣押、勘驗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出示指揮證,就近指揮所在地司法警察官暨司法警察執行職務。 前項所稱司法警察官暨司法警察,係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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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根据《檢察官推事指揮司法警察證細則》第3条规定,檢察官在发现现行犯或进行搜索、扣押、勘验或其他紧急处理时,可以出示指挥证,就近指挥所在地的司法警察官并指挥其执行职务。根据《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列的人员,指的就是司法警察官暨司法警察。 例如,在发现一起犯罪嫌疑时,檢察官可以出示指挥证,指挥就近的司法警察官进行调查和逮捕疑犯。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司法警察的合法行动,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安全被保护。根据相关法规,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确保合法性和必要性,并遵守适用的权限和程序。 然而,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将是判断檢察官是否可以出示指挥证以及司法警察的相应行动的关键因素。
- 現行犯名詞
- 推事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勘驗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三條至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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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