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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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經測驗不及格者,得再聲請參加下屆測驗;第六款人員經測驗不及格者,須繼續服務滿一年,考成列二等以上,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方得再予參加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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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10條規定,有以下幾項內容: 第一項第三款:通過測驗的書記官可以繼續服務,未通過測驗的書記官可以再次申請參加下一屆的測驗。 第一項第四款:通過測驗的書記官可以繼續服務,未通過測驗的書記官可以再次申請參加下一屆的測驗。 第一項第六款:通過測驗的書記官可以繼續服務,但在經過一年的服務滿期之前,必須通過列二等以上的考試成績,并且沒有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才能再次參加測驗。 參考資料: -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法務部) - 第1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52&FLNO=10)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條文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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