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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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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經測驗不及格者,得再聲請參加下屆測驗;第六款人員經測驗不及格者,須繼續服務滿一年,考成列二等以上,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方得再予參加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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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10條規定,有以下幾項內容: 第一項第三款:通過測驗的書記官可以繼續服務,未通過測驗的書記官可以再次申請參加下一屆的測驗。 第一項第四款:通過測驗的書記官可以繼續服務,未通過測驗的書記官可以再次申請參加下一屆的測驗。 第一項第六款:通過測驗的書記官可以繼續服務,但在經過一年的服務滿期之前,必須通過列二等以上的考試成績,并且沒有受到申誡以上的處分,才能再次參加測驗。 參考資料: -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法務部) - 第1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52&FLNO=10)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條文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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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 10 條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經測驗不及格者,得再聲請參加下屆測驗;第六款人員經測驗不及格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