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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經測驗不及格者,得再聲請參加下屆測驗;第六款人員經測驗不及格者,須繼續服務滿一年,考成列二等以上,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方得再予參加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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