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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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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徒刑、拘役罰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而在押之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後三日內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將其送入醫院或適當處所,其有急迫情形者,應即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3條,當被告受到受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的諭知並被拘留時,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的情形之一,檢察官應在知悉後的三天內,命其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將其送入醫院或適當處所。若有急迫情況,則應立即處理。該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被告在受到拘留時的權益和安全。根據該條的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採取必要的行動,以確保被告的狀況得到適當的安排和處理。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諭知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四百六十七條條文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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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3 條規定:「受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而在押之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檢察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