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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徒刑、拘役罰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而在押之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後三日內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將其送入醫院或適當處所,其有急迫情形者,應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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