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而在押之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後三日內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將其送入醫院或適當處所,其有急迫情形者,應即處理。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3條,當被告受到受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的諭知並被拘留時,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的情形之一,檢察官應在知悉後的三天內,命其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將其送入醫院或適當處所。若有急迫情況,則應立即處理。該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被告在受到拘留時的權益和安全。根據該條的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採取必要的行動,以確保被告的狀況得到適當的安排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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