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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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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被告緝獲歸案、自行投案、死亡、繳清罰金、准予分期繳納罰金、行刑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或原處刑判決經判決撤銷改為諭知不受理、免訴、免刑、無罪確定者,檢察官應於知悉其事由發生後三日內依法撤銷其通緝。 前項情形,除被告死亡者外,如被告請求發給歸案證明書,書記官應於二日內發給,其親自來署請求者,應即時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無法確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4條的內容和相關資訊。需要更具體的資料或法規條文才能回答該問題。

  • 通緝名詞
  • 被告名詞
  • 緝獲歸案名詞
  • 罰金名詞
  • 撤銷名詞
  • 諭知不受理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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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4 條規定:「通緝之被告經緝獲歸案、自行投案、死亡、繳清罰金、准予分期繳納罰金、行刑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或原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