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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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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或審判中具保存停止羈押被告逃匿者,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五日內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其保證金額已繳納者,應於三日內命令沒入。已繳納之保證金,除應沒入外,應於案件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後五日內通知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判斷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5 條的內容。

  • 偵查名詞
  • 具保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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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5 條規定:「偵查或審判中具保存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五日內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