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視為不遲延案件,由各法院檢察署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案件,以經承辦檢察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檢察長核可,並各以書面將停止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分別通知統計人員登記者為限,於終結時,扣除自停止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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