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不遲延案件,由各法院檢察署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案件,以經承辦檢察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檢察長核可,並各以書面將停止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分別通知統計人員登記者為限,於終結時,扣除自停止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42條,對於視為不遲延案件的處理,各法院檢察署應該列管並在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中報告相關案件的數量。同時,該規則要求檢察署隨時注意案件停滯原因是否已經消滅。若停止原因已經消滅,應立即按法律進行處理,盡快結案。此外,應經承辦檢察官敘明理由,報請該管檢察長核可,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統計人員登記停止原因的發生日期和消滅日期,以便在結案時扣除停止原因發生至消滅期間的時間,計算結案天數。 參考資料: -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全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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