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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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事件之幕僚作業,由各該檢察署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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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評鑑辦法第16條規定,評鑑事件的幕僚作業由各該檢察署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進行辦理。根據這項法規,每個檢察署都必須確定負責進行評鑑事件的單位或人員。這些負責人或單位將負責處理評鑑事件的相關工作。此條的目的是確保評鑑事件的進行有統一且專門的單位或人員負責,以確保評鑑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檢察官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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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