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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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檢察機關應設置性侵害犯罪防治專股,指定資深穩重、平實溫和、已婚之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無已婚檢察官者,由主任檢察官辦理之。前項專股檢察官如為男性時,應配置女性書記官,必要時得指定女性已婚檢察官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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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2條,檢察機關應設置性侵害犯罪防治專股,指定資深穩重、平實溫和、已婚之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無已婚檢察官者,由主任檢察官辦理之。如果專股檢察官是男性,則應配置女性書記官,並根據需要可指定女性已婚檢察官協助。 根據我的資料,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的《性侵害犯罪案件辦理指導手冊》提到,這條條款的目的是要確保性侵害犯罪案件能夠以嚴謹、專業且敏感的方式來處理。指定已婚的檢察官或由主任檢察官處理這類案件,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並確保處理過程中的專業、平衡和敏感性。同時,配置女性書記官和指定女性已婚檢察官協助,是考慮到被害人可能會感到更舒適和安全,並確保在案件調查和審理過程中有足夠的理解和支持。 這種安排旨在創造一個更加人性化和公正的環境,以確保性侵害犯罪案件的處理符合法律和倫理要求,同時充分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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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