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08.29
廢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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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性侵害防治專股之檢察官,應接受法務部指定辦理之有關性侵害防治訓練或講習。
前條訊問,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如非有必要,不宜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對於智障被害人,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與充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縣市政府設立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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