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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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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除經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者外,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除非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性,檢察官不得對媒體透露能夠揭示被害人身分的資訊。這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避免他們因此受到二次傷害。該準則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並維護其隱私。根據此準則規定,檢察官必須慎重處理案件,避免將與被害人身份相關的資訊透露給媒體,以確保被害人的隱私得到適當的保護。在檢察官處理案件時,對於可能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必須謹慎處理。這項規定旨在保護被害人免於揭露其身份,同時確保檢察官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根據這一規定,檢察官在處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必須確保媒體不獲得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這種規定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害人,避免他們的身份暴露在公眾面前,進一步受到侵害。因此,根據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9條的規定,檢察官必須嚴格遵守該準則並確保不向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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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 9 條規定:「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除經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者外,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