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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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內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當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人身分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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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10條,檢察官在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偵查終結時,根據保護被害人的需要,在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中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被害人的姓名可以使用代號稱呼,而在當事人欄中,姓名、年齡、住址等資訊可以用「詳卷」代替,以避免被害人的身分曝光。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權和身份安全。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文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52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40121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偵查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不起訴處分書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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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