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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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縣市政府設立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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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8條,檢察官在處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如果發現被害人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應立即通知轄區縣市政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以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經檢察總長核定,施行日期109年1月15日。
- 性侵害犯罪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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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