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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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內勤檢察官於徵得被害人同意後,應即命法醫師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依衛生署、法務部與司法院共同訂頒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以適當保存證據。 前項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法警或女性書記官陪同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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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7條,當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內勤檢察官在獲得被害人同意後,應立即命令法醫師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的身體,並採集相關的分泌物、毛髮等。此外,根據衛生署、法務部和司法院共同制定並發佈的驗傷診斷書格式,應詳細填寫相關資料,以適當地保存證據。如果被害人是女性,應由女性法警或女性書記官陪同在場。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於2017年12月28日由司法院發佈,該準則旨在規範檢察機關處理性侵害犯罪案件的程序和方法。 參考資料: 司法院發布「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 證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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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