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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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訊問,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如非有必要,不宜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對於智障被害人,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與充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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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6條,檢察官在訊問被害人時應以懇切態度並耐心地進行訊問,並且以一次訊畢為原則,除非有必要,不應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的二度傷害。對於智障被害人,應特別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予充分陳述的機會,進行詳細的調查。 參考資料: - 最高檢察院全球資訊網,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6條 (https://www.tps.moj.gov.tw/ct.asp?xItem=2339260&ctNode=30298&mp=132)
- 訊問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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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