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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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第 4 條,對於傳訊性侵害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應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不必記載案由,並應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於傳票或通知書後。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害人對刑事司法程序感到恐懼。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來源可能是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自行訂定,以確保被害人在受訊期間能夠感到安全和被尊重。由於我無法查找到相關的具體文件或判例,無法提供詳細的案例來支持這一條法規。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傳喚名詞
- 傳票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案由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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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