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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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甄選人員,由遴選委員會委員共同審查後錄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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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 7 條,申請甄選人員需要由遴選委員會委員共同進行審查,並根據他們的審查結果進行錄取。該條的參考資料為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並且沒有特定的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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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