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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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方式兼採筆試及口試合併舉行。 筆試共同科目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國文三科,並得任選甄試公告專業科目一科。專業科目不計入筆試成績,但成績達合格標準者,加筆試共同科目總分百分之五。 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甄試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總成績。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成績、專業科目成績合格標準及甄試成績最低錄取標準,由遴選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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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6條規定了甄試方式以及成績評定方式。根據該條,甄試方式是採取筆試和口試的方式進行,並且筆試共同科目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國文三科,另外還可以任選一科專業科目。專業科目的成績不計入筆試成績,但如果成績達到合格標準,則將其加到筆試共同科目的總分中佔百分之五。 被錄取者需經過筆試錄取後方可參加口試,該法條中並未明確規定筆試錄取的人數。 甄試成績計算方式為筆試成績佔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佔百分之三十,並且將兩者合併計算作為最終的總成績。但如果口試成績未達到六十分,則不予錄取。 至於筆試成績、專業科目成績合格標準和甄試成績最低錄取標準則由遴選委員會定義,該法條並未具體列出標準的內容。
- 刑法法規
- 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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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