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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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之遴選,以甄試為之。但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者,得免經甄試,由法務部甄選之。 法務部為辦理甄試及甄選作業,設檢察事務官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六人,由常務次長二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政風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擔任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八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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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5條,檢察事務官的遴選程序包含甄試和甄選。但如果符合第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資格,則可以免經過甄試,由法務部直接進行甄選。 根據此條規,法務部成立了檢察事務官遴選委員會,並且設置主任委員和委員。主任委員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包括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政風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及擔任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檢察官代表共八人。 根據參考資料,檢察事務官遴選委員會的設立是為了保證檢察事務官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委員會的成員來自政府部門以及檢察機構,旨在確保不同利益方的代表參與遴選程序,以達到公平和透明的遴選結果。舉例而言,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作為遴選委員會的一員,可以提供法院的觀點和專業知識,確保遴選過程符合法律和法院的要求。同樣地,其他委員的角色也是為了確保遴選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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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