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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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者申請遴選,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五、任職警察官、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三年以上或法院、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六、任職機關出具之服務成績證明文件。 書記官申請遴選者,應另提出學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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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4條規定了具有特定資格的人應向法務部提出一系列文件。這些文件包括申請書、簡歷表、符合司法官特考體格標準的體檢表、薦任職以上的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任職警察官、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三年以上或法院、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的證明文件,以及書記官申請遴選者所需的學歷證明文件。 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具備符合法務部要求的資格,並能夠擔任檢察事務官的職位。例如,提供體檢表是為了確保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滿足司法官特考的體格標準。提供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則是要求申請人擁有相應的考試成績,這一點可以從法規中對薦任職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的明確要求得到證實。 同樣地,提供任職警察官、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或法院、檢察署書記官的證明文件,以及服務成績證明文件,目的是確保申請人具備相應的工作經驗和服務成績。 值得注意的是,在書記官申請遴選的情況下,還需要提供學歷證明文件,這是用來確保申請人具備相應的學術背景。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正式公告內容,該內容可在法務部官網上找到。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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