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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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申請遴選,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五、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五條規定,具有轉任資格之服務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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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3條的規定,擁有特定資格的申請人需要向法務部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簡歷表 3. 具备公立醫院體檢標準的體檢表(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檢標準) 4.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5. 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者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提供具有轉任資格的服務證明文件。 根據我的分析,第3條規定了遴選申請所需的文件,包括申請書、簡歷表、體檢表、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以及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轉任資格的服務證明文件。這些文件的提交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背景。例如,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可證明申請人有相關的法律知識和專業能力。同樣地,具有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轉任資格的服務證明文件,則證明申請人已經通過相應的公務人員考試或具有轉任資格,這些都是申請人合格的重要條件。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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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