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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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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司法官候補規則第四條及第七條第四項訂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 條的規定,該辦法是基於司法官候補規則第四條及第七條第四項所制定的。 根據司法官候補規則第四條,候補檢察官是指未經銓敘定之檢察官,具有一定的資格、考試及訓練要求,並可全職從事檢察官相關工作的人員。 根據司法官候補規則第七條第四項,司法人員訓練委員會應依法定職權,訂定候補檢察官訓練計畫。 因此,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是制定用於管理候補檢察官的規則,並根據司法官候補規則的相關條款進行制定。

  • 第四條及第七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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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司法官候補規則第四條及第七條第四項訂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