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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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有關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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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9條,該辦法自民國95年9月1日起生效。在民國95年9月1日修正生效之前,有關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的規定,適用於民國91年8月14日修正發布的規定。 參考資料: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修正施行前) (中華民國91年8月14日修正發布)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修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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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