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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舉前條情形以外之轉讓或持有毒品案件,經查獲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般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 (一)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二)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三)二百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三萬元。 (五)一公斤以上,每公斤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 (一)二百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二)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一萬元。 (三)一公斤以上,每公斤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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