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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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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受講習人於接獲毒品危害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其因病、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機關(構)申請延期講習。
  2. 2.應受講習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的規定,參與毒品危害講習的人需要在接到講習通知後,按照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身分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參加講習。如果因疾病、受刑、受到保安處分、徵召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則應在接到講習通知後,由本人或家屬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的機構申請延期講習。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則根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可能會被處以怠金 punishment for negligence。

  • 攜帶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怠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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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9 條規定:「應受講習人於接獲毒品危害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前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