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的規定,參與毒品危害講習的人需要在接到講習通知後,按照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身分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參加講習。如果因疾病、受刑、受到保安處分、徵召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則應在接到講習通知後,由本人或家屬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的機構申請延期講習。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則根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可能會被處以怠金 punishment for negligence。
- 攜帶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怠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