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1.19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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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並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及其他專業機關(構)執行。
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
毒品危害講習每次以不超過一天,採集體方式講習為原則。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講習應分別辦理。
毒品危害講習之日期與場所,由辦理講習機關(構)指定之。
毒品危害講習之內容,包含戒毒法令及毒品之簡介、危害、戒治、濫用防治等有關事項。
- 辦理講習執行機關(構)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
- 講習通知應於講習前十五日送達應受講習人。
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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