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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並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及其他專業機關(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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