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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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3條,對於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的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該事件地點所在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負責辦理,並可以委任其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及其他專業機關(構)來執行相關工作。 參考資料:《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 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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