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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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2條,根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處罰金及毒品危害講習應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來裁處。這表示,當有毒品危害事件發生時,處罰金及講習的處理權限交由查獲地所屬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來執行。 例如,如果一個毒品案件在新北市被查獲,則督導及執行處罰金和講習的責任將由新北市警察局來負責。這樣的法規可以確保毒品危害事件在地方層面得到迅速處理和執行。
- 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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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