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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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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2條,根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處罰金及毒品危害講習應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來裁處。這表示,當有毒品危害事件發生時,處罰金及講習的處理權限交由查獲地所屬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來執行。 例如,如果一個毒品案件在新北市被查獲,則督導及執行處罰金和講習的責任將由新北市警察局來負責。這樣的法規可以確保毒品危害事件在地方層面得到迅速處理和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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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