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講習執行機關(構)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
  2. 講習通知應於講習前十五日送達應受講習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