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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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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2. 2.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的處罰如下: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的罰金,並且需要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另外,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的處罰如下: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的罰金,並需要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 例如,如果某個人被抓到持有第三級毒品且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根據該條法規,法院可能會裁定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的罰金。此外,該人也需要參加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 參考資料: -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 持有名詞
  • 第三級毒品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四級毒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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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5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