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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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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除依前二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外,得隨時採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0條,當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可以進行隨時採驗。這意味著在定期採驗之外,當有合理懷疑某個人使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可以隨時要求這個人進行尿液採驗。這種隨時採驗的權限往往是根據具體情況和緊急性來決定的。例如,如果有人被當場發現使用毒品,警察機關可以隨時要求他進行尿液採驗,以確定是否使用了禁止的物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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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於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除依前二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外,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