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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受尿液採驗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但有正當理由,並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同意者,得另定期日採驗。
  2. 前項強制採驗,須強制到場者,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到場。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3. 第一項強制採驗之執行結果,應通知許可強制採驗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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