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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少採驗一次。
  2. 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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