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少採驗一次。
- 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