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執行定期尿液採驗的方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警察機關應每三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定期尿液採驗。當警察機關通知被採驗者進行尿液採驗時,通知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書應該明確指出如果被採驗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話,警察機關可以依法強制進行尿液採驗。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應受採驗人的專業執行和保障人權。根據這條規定,警察機關應該以書面通知被採驗者,並且清楚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可以採取強制採驗的措施。 參考資料: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9年12月15日修正。[線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01 2.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線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53&flno=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