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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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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少採驗一次。
  2. 2.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執行定期尿液採驗的方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警察機關應每三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定期尿液採驗。當警察機關通知被採驗者進行尿液採驗時,通知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書應該明確指出如果被採驗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話,警察機關可以依法強制進行尿液採驗。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應受採驗人的專業執行和保障人權。根據這條規定,警察機關應該以書面通知被採驗者,並且清楚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可以採取強制採驗的措施。 參考資料: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9年12月15日修正。[線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00001 2.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線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53&flno=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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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警察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三個月至少採驗一次。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