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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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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保護管束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執行定期尿液採驗者,其採驗期間如下: 一、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前二個月內,每二週採驗一次。 二、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一個月採驗一次。 三、所餘月份,每二個月採驗一次。
  2. 2.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假釋付保護管束者,其定期採驗尿液期間,為一年六個月。期間內之尿液採驗次數,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前項保護管束期間不滿一年六個月者,採驗尿液期間至保護管束期滿止;保護管束期間超過一年六個月者,超過部分,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必要時,仍得採驗尿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有以下幾個重要要點: 1. 定期尿液採驗的頻率: - 在保護管束期間的前兩個月內,每兩週採驗一次。 - 在保護管束期間的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個月採驗一次。 - 在其餘月份,每兩個月採驗一次。 2. 犯罪行為與假釋付保護管束的犯人的定期採尿時間: - 如果犯罪行為與其他罪行合併定期採尿,則定期採尿的期間為一年六個月。 - 在該期間內的尿液採驗次數要按照前一項的規定進行。 3. 如果保護管束期間不滿一年六個月,那麼定期採尿的期間將持續到保護管束期滿為止。如果保護管束期間超過一年六個月,則在超過部分,執行保護管束者在必要時仍可以要求進行尿液採驗。 根據這些規定,例如,如果某人被定期採尿,並且被定期採尿的期間為六個月,在這個期間內,他每個月都需要按照定期採尿的頻率進行尿液採樣。如果保護管束期間只有三個月,那麼定期採尿的期間將持續到保護管束期滿,並且在這個期間內他只會被要求進行三次尿液採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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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執行保護管束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執行定期尿液採驗者,其採驗期間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