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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保護管束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執行定期尿液採驗者,其採驗期間如下: 一、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前二個月內,每二週採驗一次。 二、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一個月採驗一次。 三、所餘月份,每二個月採驗一次。
  2. 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假釋付保護管束者,其定期採驗尿液期間,為一年六個月。期間內之尿液採驗次數,依前項規定辦理。
  3.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不滿一年六個月者,採驗尿液期間至保護管束期滿止;保護管束期間超過一年六個月者,超過部分,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必要時,仍得採驗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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