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主要內容有兩個部分。首先,進行尿液採集的人員必須全程監控採集過程,並注意以下事項。第一,尿液應分別裝入兩瓶容器中,每瓶尿液應達到三十毫升的量,並由被採尿液者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第二,每個尿液檢體都應該有一個檢體監管紀錄表,紀錄採集過程中的操作程序、時間、人員、目的,以及尿液檢體的相關資訊和重要特殊跡象,同時將尿液檢體(包括可疑攙假的尿液檢體)一併送驗。第三,送驗前的尿液檢體應該冷藏在攝氏六度以下的冷藏櫃中,並定期檢查。 此外,如果被採尿液者左大拇指無法按捺指紋,則應按照右手大拇指、左食指、左中指、左環指、左小指、右食指、右中指、右環指、右小指的順序按捺指紋,並由採尿人員在其指紋旁附註該指指名稱。不過,如果情況不適合按捺指紋並由採尿人員註明,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政府公報(109年2月17日)。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3 條。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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